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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投注app 学术沙龙第五期·知识产权相对论

作者: 发布时间:2014年04月22日 00:00 阅读数:

来小鹏老师:

尊敬的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大家晚上好。今天晚上是我们中国政法大学网上投注app 举办的民商经济法学术沙龙的第五期,由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承办。

首先请允许我向各位介绍一下各位嘉宾。今天讨论的主题是知识产权相对论,主讲人是陈健副教授。陈老师长期从事知识产权法的教学和科研工作,并参加了多次有关知产案件,特别是对知识产权领域里的电子支付、商业方法专利性的有关问题有深入的研究。所以陈老师选这个题,相对来说比较抽象,我们都很想知道这个相对论到底讲的什么。

另外,我们邀请了两位评论人,一位是知识产权研究所的冯晓青教授,另一位是知识产权法的副所长李祖明教授。今天来的主要是知识产权法专业的同学,可能对两位老师都比较了解。但是对这个命题可能了解的不多,所以今天晚上我们非常有幸地请陈老师给我们做这一方面的讲解。我个人感觉应该是从知识产权的权利和义务、知识产权的垄断性、知识产权的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权利人的权利保护和市场垄断里面的所涉及的法律问题,都有可能涉及相对论的问题。所以这个问题从知识产权法的理论来讲是一个基础性的问题。我们选这个题,对于无论是了解知识产权的基本理论还是更好的在司法实践中间更好的处理知识产权原则的把握有更好的理解和运用。

我们分三个阶段,首先由陈健老师做主题发言;第二个阶段由冯晓青教授和李祖明副教授做点评;第三个阶段是互动环节,希望大家可以对今天的主题进行一些探讨。

下面我们进入第一个环节,以热烈的掌声欢迎陈健老师。

陈健老师:

(陈健老师发言中涉及未发表的作品,因此做摘要整理)

陈建老师从六个方面分析论证知识产权排他性的不足与弊端,从三个方面论述限制知识产权排他性的必要,最后从知识产权相对性的制度完善理念处罚提出了四点建议。

结 语

知识产权的排他性,即可以保护创新者,又可能会抑制创新行为,这是一把双刃剑。现代社会中的知识产权制度,应当既维护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又保护创新、保护竞争。

当知识产权人在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社会公众使用智力成果受到知识产权人的强烈排斥,这种排斥会与智力成果这种无形财产本身的特有性质,存在着内在的矛盾。当一味保护知识产权所导致的结果显失公平时,就应当考虑进行新的制度设计与创新。

为了维护公众的利益, 必须增进知识产品的使用性和保证知识产品的持续充分供给, 同时也必须鼓励知识生产者进行知识产权交易的积极性。

知识产权制度从一开始就背负了双重目标, 现代社会的知识产权制度需要重新思考和界定其排他权的设置,以使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更为符合现代社会创新体制的需求。

冯晓青:

刚才陈老师讲的其实是知识产权的一个基础理论,视野非常开阔,结合了知识产权的基本法理和原理。从知识产权的竞争政策角度看,知识产权设立的本意是激励创新、保护创新,引导社会公众进行公平、正当、有效的竞争。但在现实中,它早已不是这么美好的制度,其立法宗旨在一定程度上已经被扭曲了:它成为了一种战略竞争手段,变成大企业利用自己掌握大量的知识产权而对小企业进行打击的工具和商业模式、竞争武器。现实中,我们屡屡可见一些大型的跨国企业利用知识产权压制我们本国的企业,甚至不惜采取通过政府施压、外交、公共关系等多种手段“维权”。

现实社会中,知识产权之专有性已经被大大放大、扩张。在相关的案件中,扩大保护是基本的倾向,甚至在相关领域被权利人故意将概念搅浑,严重违背国家法律程序和法律的公正性。如在有一个国外跨国公司举报国内众多企业“假冒商标犯罪案件”中,举报人(注册商标“权利人”)为了达到“搞垮”竞争对手的目的,不是按照商标法规定的程序,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要求处理,而是直接向案件被告所在地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竟然与举报人一起以查抄被告企业“犯罪事实”为由头,将被告多年来从事研发沉淀的载体(电脑及相关设备、新产品样机、资料等)强行“拿走”并拍照,而且很快由举报企业自己安排的“技术专家”进行鉴定,得出侵权、犯罪的结论。该案一审判决被告一家企业自然人有期徒刑15人(大部分省市技术主管和业务主管,也有纯从事研发的工程师),其他4家企业24人。二审法院发现了一审的认定事实不清的严重错误,发回重审。在一审重审刑事法庭上,该“证据”俨然作为被告假冒商标犯罪的“罪证”进行“质证”。后来,有关执法机关还收到了举报企业送来的“锦旗”。

本案从知识产权保护的角度和陈教授刚才讨论的商标权的垄断性及被扩展的角度看,本人认为至少存在以下严重问题值得思考:(1)启动和后续程序是否涉嫌严重违法:公安机关无权以他人涉嫌假冒商标犯罪名义,突击查抄一个创新型企业具有巨大价值的商业秘密载体,更不应该与举报人一起查抄,以及由举报人对查抄的“证据”进行鉴定。此事件涉嫌严重的侵害他人商业秘密的法律问题,是十分严重的以知识产权维权为幌子,公然窃取竞争对手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2)企业能否以严重侵害竞争对手知识产权(如商业秘密)的违法手段,去维护自己另一项“知识产权”(如商标专用权)。答案自然是不言自明的。(3)鉴定是否应由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中立机构进行,而不应当由举报人一手操办,否则是既当裁判员又当教练员的行为,严重背离法律的公正。(4)基于违法程序而进行的知识产权“维权”,作为国家法定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是否可以将错就错,而不是及时纠正。(5)国家执法机关是否适宜于在案件是非曲直尚未最终出来之际,接受外方送锦旗之行为。送锦旗行为有精神贿赂之嫌,至少会对后续执法机关公正处理案件造成非常不公正的影响。笔者认为不论案件结果如何,对知识产权有效保护与禁止权利滥用应当是一个硬币的两个方面,对跨国公司在华商标权等知识产权需要充分保护,但绝不能以维权为名行滥用知识产权之实、行以违法手段打击竞争对手之目的。

进而言之,有些知识产权诉讼案件,国外大企业在华打着维权的旗号,目的主要不是要在案件中获胜,而是要使对方的声誉下降,把对方“搞臭”。它甚至渐渐地成为一种恶意竞争手段,成为一种获得不法利益的手段。这就是刚才陈老师讲的专利怪物,其实是很客气的说法。现在一些企业和科研机构存在买断专利的行为,比如对于市场研发人员的研发产品,将他的产权买断,每年向他支付一定的研发费用。这就导致我们国家的科研成果有被外国人控制的危险,从这个角度讲,专利怪物值得警惕。

刚才存在的问题实际上不是我们制度本身,还存在政治、经济贸易等其他因素。

一、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我认为有两点:

二、第一,知识产权没有一个详细的制度规范,无法阻止权利的扩大化。在现实这样严峻的情形下,没有严厉的打击制度是不够的。

第二,国内鲜有对国外跨国公司在华实施知识产权滥用、非法垄断行为之维权。在知识产权垄断、滥用的情况下,大公司的行为已经破坏了国民基础经济秩序,损害公共利益,构成了非法行为。我国国内企业对国外非法垄断知识产权的案件很少,我们应完善现有规范,并在实践中落实。

李祖明:

我来点评陈健老师的观点。

第一点,陈老师说知识产权排他权是第一位的,而有形财产的排他权不是第一位的。这点我是赞同的。

我在想为什么知识产权的排他权是第一位的,是因为它所调整的对象和有形财产不一样。物权调整的是有形财产,占有就能控制。知识产权主要是知识、信息,知识和信息是很难占有的,所以它不像物权一样很好控制,所以这就决定它要把排他权放在第一位。

第二点,陈健老师提到了权利的范围问题。

我们说到权利的范围,往往涉及权利的使用范围和权利的保护范围。知识产权的适用范围和保护范围肯定是不一样的。陈健老师说这两个范围中,权利的保护范围又要远远大于它的使用范围。这一点在商标上尤为突出,商标的保护范围应该比使用范围大的多。注册一个商标只能严格按照注册证上的使用范围来使用,但是排他范围很强。例如刚才所说的知识产权具有的排他性。

但是这里涉及一个问题,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没有受到损害时,能否要求损害赔偿呢?知识产权要求赔偿是不是要求真的造成损失?我们该如何看待知识产权的损失?

比如,在中国法律范围内,我拥有一项专利技术我拥有一个商标的专用权,可能我的直接利益是一部分,我的间接利益是一部分。虽然我在北京生产,你在广西在云南使用,好像没有动我的奶酪,但是能不能算是对我的间接利益、对我的潜在市场造成了影响?再退一步,就涉及了一个很有意思的问题,怎么来评估知识产权的价值。

陈健老师刚才也提到英国和美国对专利流氓的规制。按照陈健老师的提议我们再向前走一步,以实施为维权的条件的话是不是所有领域都适合。比如在军事领域。

陈健老师今天发言的总体观点我是认可的。知识产权的权利在不断扩张,全世界范围都是这样。其实在很多年前,欧洲有专家就提出现有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已经产生了负面作用。陈健老师的观点是从理论方面进行了思考。而我在思考一个问题。在不同的国家专利保护可能产生的影响力可能不一样,比如在美国和在中国的影响就不一样。但是如果我们认为我们国家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负面作用已经大于正面作用,它提出的基础是什么?依据在哪?造成这个结果的原因是什么?是法律的还是有其他因素,事实上很多问题不仅仅是法律问题,因此也不能仅仅依靠法律来解决。

来小鹏:

我主要想谈陈老师在前面说到的六个问题,我想对于我们学习和思考知识产权这一门法律制度的时候,可能从理论和实务方面对我们有一些启迪。

首先,关于超出原权范围扩张的问题。我们在知识产权领域里面所涉及所有的问题都是权力范围的问题。

其次,关于能动的排他性问题,特别提到的是专利问题。但我们作为一项制度来讲,专利制度保护的到底是权利本身还是专利的产品?所以我们要探究的是专利保护的对象究竟是什么。

第三个提到压制创新。我个人觉得这个问题设计专利本身的价值取向,就是说作为一项法律制度来讲,这个东西是有利于创新还是阻碍创新。制度的这两个方面,是我们要进一步思考的问题。

第四个是专利制度的功能和作用问题。专利制度是不是必然会导致这种争议出现,或者权利冲突出现,是否是专利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

第五个谈到知识产权制度和技术本身的问题。知识产权整个制度的演变背后隐藏的是技术的演变。这两者之间存在怎样的关系是需要研究的。

第六个问题是绝对排他性的不同,涉及到差异性。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到底有没有差异性,这也是我非常关注的问题。比如说不同权利有差异性,同一个权利在不同的行为里面有没有差异性,同一个知识产权制度在不同行业、产业里面有没有差异性,或者说不同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区域里面有没有差异性。这是我们需要面对的一个问题。也就是说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在整个的功能和价值方面,或者社会性层面上,有没有一定的差异。这个差异可能取决于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区域对于知识产权的态度可能是不同的。

我同意刚刚三位老师说的,知识产权可能是一种创新的手段,有可能是一种正当竞争的手段,也有可能是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综合竞争力的体现。从这个角度讲,知识产权的相对性可能是我们在具体的知识产权理论里面都可能要涉及的一个问题。

陈丽萍:

听了大家的看法,我从另外一个角度的心得给大家分享一下。

知识产权的制定是否有实务性?这点是肯定的。

首先从时间的角度来讲。三百年前的知识产权制定的时候,它的目的在于保护创新保护发展、三百年后的这个宗旨其实是在变化的。实际上许多法律都是在保护国家利益,所以这个方面是有变化的。

另外空间的范围也有相对性。同一部法律在中国和美国的规定在制度上是有区别的,区别在于利益的分化。利益不一样,规定就不一样,所以从这一点来说也是有相对性的。

为什么现在会产生负面影响,原来就不会。是因为发明、创新和技术都发生了变化,它不仅仅对个人很重要,对整个社会和国家竞争力都很重要。所以这个时候,它的排他性就出现了。

怎样去完善一个制度,在不同的时间范围内,在不同的空间范围内,一定不能偏离方向。不忘初心,方能始终。这个“初心”就是“宗旨”。到底是坚持过去的宗旨:保护发明保护创新促进社会发展,还是顺应社会变化。所以,宗旨到底是什么是需要我们思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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